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
FUJIAN XIAYANG LAW FIR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亦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当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时,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的。
张佳雯律师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